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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省级畜牧兽医局、农业农村局
办理流程:
1.收件及受理(1个工作日)
2.技术审查1个工作日)
3.现场实地核查验收(特殊事项,允许挂起90个工作日,企业现场所有软硬件条件是否合规
4.审批决定(1个工作日)
5.发证办结
受理条件
1《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填表说明:
1.申请事项类别中,原址改扩建是指在原生产地址改建和扩建生产车间;迁址重建是指在新的地址重建兽药生产车间,原生产地址不再从事兽药生产活动;异地扩建是指在新的地址扩建兽药生产车间,原生产地址仍然从事兽药生产活动。
2.生产范围:指兽药类别,如:细胞毒活疫苗生产线、非无菌原料药、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口服溶液剂、片剂等,与GMP证书相同。申请2条或2条以上同一类别生产线的,还须标明生产线的数量。
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填表说明:
1.申请验收范围写法应规范:注射剂应注明小容量或大容量、静脉或非静脉、最终灭菌或非最终灭菌、粉针剂等;激素类应在括号中注明;口服固体制剂应注明粉剂、散剂、预混剂、片剂、胶囊剂、颗粒剂等;口服溶液剂应注明最终灭菌或非最终灭菌;中药提取车间应在括号中注明;原料药应在括号中注明品种名称;生物制品应注明生产线名称,需要注明剂型的应在括号中注明;消毒剂和杀虫剂应注明固体或液体。
2.生产剂型和品种表应填写已获得批准文号的全部产品及试生产的全部产品,兽药名称按通用名填写;年最大生产能力计算单位:万瓶、万支、万片、万粒、万袋、万毫升、万头(羽)份、吨等。
生产剂型品种表
序号 | 兽药名称 | 年最大生产能力 | 产品规格 | 执行标准 | 生产线名称 | 兽药批准文号 或报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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