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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推进药品零售连锁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重点条款解读
发布于 2023-11-22 阅读(355)
问:药品零售经营许可事项是否需要现场办理,是否需要报送纸质材料?
答:药品零售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流程网办,企业通过“河北省药品零售审批系统”申办药品零售经营事项时无需纸质材料,无需到现场办理。
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开展整合并购时,被整合的连锁企业及其门店、单体零售药店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人员条件未发生变化,是否还需要进行现场验收?
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省内开展整合并购时,被整合的连锁企业及其门店、单体零售药店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人员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按《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事项办理,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单体零售药店被整合前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按照《公司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要求,在被整合为连锁门店(暨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在办理核发连锁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注销原单体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问:我想开办一个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省政务服务中心能否办理?还是必须到市审批局办理?
答:可以办理,各市行政审批部门在受托办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审批事项的基础上,省级政务服务中心逐步开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省级审批权限, 进驻省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实现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审批省市同办。
问:我是一家大型连锁,目前门店在石家庄市内有300多家门店,因为我们企业法人进行了轮换,我需要将300多家门店的许可证上的法人全部进行变更,请问是否需要向多个不同的县级区域审批部门申报?
答:不需要。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原则上应按河北省行政许可层级的规定在门店开办地的县级审批部门办理,按照“就近办”、“统一办”原则,企业也可申请在连锁总部注册地的市级审批部门统一办理,由企业根据经营发展实际和规划布局自由选择办理地点。
问:执行批零一体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在申办药品零售企业时人员和设备是否可以共用?
答:执行批零一体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除需单独获得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证外,药品零售经营可设置为同一个法人主体批发企业的内设部门,其零售部门要设置独立的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其他部门、人员及仓储设施设备可以共用,从而整合资源,降本增效。
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偏远地区、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等药店比较少的区域开拓发展的时候,医保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偏远地区、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等药店比较少,居民购药不方便的区域布局发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上述地区发展直营门店的,在符合医保规定的纳入条件时,经申请可纳入医保定点。
问: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与医疗机构、医保平台对接后,能够设置医保药品自助取药设备吗?怎样申报?
答: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并与医疗机构、医保平台对接,在保障药品质量的前提下,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准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核准经营地址以外(设区市范围内)设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医保药品自助取药设备。相关自助取药设备在正式运行前,设置单位要通过河北省药品流通追溯系统向辖区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由辖区药品监管部门将相关自助取药设备纳入日常监管。
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统一集团化管理后,集团内配送能否加价?
答: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对控股的下属连锁公司、全资连锁子公司实施统一采购、统一储存、统一配送服务,连锁集团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对集团内购销存数据进行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全流程管控,做到数据流由连锁企业发至被控股下属连锁公司、全资连锁子公司至下属连锁总部直至所属门店,配送商品由控股连锁总部仓库直接到达所属门店。禁止集团化连锁企业内部配送加价行为。
问:药品零售连锁加盟企业和加盟门店要实行哪些管理?加盟双方承担哪些责任?
答:药品零售连锁加盟企业和加盟门店要严格按照药品零售连锁“七统一”要求,实施统一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被加盟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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