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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发企业是执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首营资料规定规定吗
发布于 2024-05-27 阅读(180)
问:老师,你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二条 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的证件复印件,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
(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向购药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所销售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三)企业派出销售人员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等内容的凭证;
(五)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这两处规定有点不一样,如营业执照,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样式,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作为药品批发企业是执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还是上述两者都执行。
答:《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管管理办法》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均为现行有效的规章及规范,均应遵照执行。
本文标签:药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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