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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条件
发布于 2023-04-01 阅读(606)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使用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新建或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过审批;对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其环境影响登记表完成备案;对于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编写完成新增项目的辐射安全分析材料并具有原许可项目放射防护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材料”)。
2.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使用Ⅱ、Ⅲ类放射源,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拥有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理工类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应有文件明确其管理职责。对于从事γ探伤作业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设有以单位的法人代表任负责人的专门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和辐射安全与防护负责人必须按规定进行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每四年进行一次复训。
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6.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应配备2台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1台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应配备1台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或1台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配置1台表面污染监测仪。
7.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8.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9.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10.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11.从事γ探伤作业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还应当具备环保部《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环发〔2007〕8号)文件的相关要求。
(二)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工作单位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材料。
2.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理工类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应有文件明确其管理职责。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和辐射安全与防护负责人必须按规定进行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每四年进行一次复训。
4.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护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5.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6.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7.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包装容器和运输工具。
8.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销售Ⅱ、Ⅲ类放射源的,应有2台以上直读式的个人辐射剂量报警仪或者1台普通的辐射剂量报警仪,以及2台以上防护剂量巡测仪;销售Ⅳ、Ⅴ类放射源的,应有1台以上直读式的个人辐射剂量报警仪或者1台普通的辐射剂量报警仪,以及1台以上防护剂量巡测仪;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还应配备1台以上的表面污染监测仪。
9.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10.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三)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材料。
2.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理工类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应有文件明确其管理职责。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和辐射安全与防护负责人必须按规定进行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每四年进行一次复训。
4.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5.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1台以上的个人辐射剂量报警仪、1台防护剂量巡测仪等。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7.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四)生产医疗自用的短半衰期放射性药物辐射工作单位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材料。
2.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应有文件明确其管理职责。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和辐射安全与防护负责人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每四年进行一次复训。
4.放射性同位素制备、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包装容器和运输工具。
6.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1台以上直读式的个人辐射剂量报警仪或者1台普通的辐射剂量报警仪,以及1台以上防护剂量巡测仪和1台以上的表面污染监测仪。
7.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8.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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