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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放射性废物(源)送贮、回收及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工作程序
发布于 2023-04-01 阅读(1264)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4.《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7.《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8.《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10.《关于做好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工作的通知》
二、办理对象
江苏省内进行放射性废物(源)送贮、回收及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单位。
三、送贮、回收相关要求
江苏省内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将闲置、废旧的放射源返回生产厂家或者原出口方。
江苏省内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将闲置、废旧的放射源尽可能返回生产厂家或原出口方,确实无法返回生产厂家或者原出口方的,可送交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含生产单位)或江苏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整备包装符合要求后,送交江苏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
无编码的放射源送贮时,须由送贮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并经所在地设区市环保部门盖章确认后送交江苏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送交江苏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的放射性废物(源),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暂停征收相关费用。
江苏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范围包括:
1.废放射源;
2.各种受放射性污染的材料(金属、非金属)和劳保用品;
3.各种放射性污染的工具设备;
4.零星低放废液的固化物;
5.含放射性核素的试验动物尸体或植株(需干化和灰化);
6.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需固化)。
四、送贮流程
(一)送贮申请
放射性废源(物)的产生单位,应填写《放射性废源(物)送贮申请表》(见附表1),表中应包含下列信息:核素名称、活度或活度浓度(标明测量时间)、形态及其包装情况、体积、重量、尺寸、包装体表面剂量率和包装体表面污染测量数据等。
(二)送贮准备
产生放射性废源的单位应按照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送贮要求,对放射性废源进行分类收集和合格包装。包装后体积不超过40升(直径不超过35cm,高度不超过40cm)。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尽量减少废物的产生量或减少体积。放射性废物在装入指定的标准容器前,应用专用的塑料袋进行密封,含有尖角及棱角的放射性废物,应先装入硬纸盒或其它包装材料中,再用专用的塑料袋进行密封,包装后每袋体积不超过30升,重量不超过20千克。
放射性废物(源)包装容器表面剂量率不应超过0.1mSv/h,表面沾污控制水平分别为:α〈0.04Bq/cm2,β〈0.4Bq/cm2。
严禁将放射性废物混装到其他废物中,也不得将其他废物混入放射性废物中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收贮单位对包装后的废物(源)按送贮申请进行查验,对查验不合格的废物(源)有权拒绝接收。
(三)收装废物(源)
现场收贮时,送贮单位应予以人力、物力支持,协助收贮单位做好放射性废物(源)的装箱和装车工作。必要时,须配合收贮单位做好放射性废物(源)的入库工作。
五、送贮、回收备案
废放射源送贮、回收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送贮单位须到原发证的环保部门备案,并提交《废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见附表4)。
六、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
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应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备案表》(见附表5);
2.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复印件;
3.辐射监测报告。
备案后省级环保部门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途经地和抵达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七、网上申报
1.废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废放射源回收(收贮)应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备案的,还应在“江苏省环保厅行政权力阳光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
地方环保部门受省厅委托负责审批的,按地方环保部门要求执行。
2.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
在“江苏省环保厅行政权力阳光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
八、办理时限
废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及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办理时限按“江苏政务服务网”公布的承诺办结时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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