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个体工商户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于 2019-08-29 阅读(1257)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医疗器械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个体工商户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我国1987年公布实施的《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归类为公民(自然人),而不是企业。2014年施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申请经营许可。因此,新申办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是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原个体工商户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变更或到期延续时,可以按照2014年修订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或申请经营许可。如未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将不能再经营医疗器械。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9月2日
原文地址:http://samr.cfda.gov.cn/WS01/CL1710/128741.html
本文标签:
热门排行
- 办理了小作坊登记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自己加工的食品可以在网上销售吗? 2018-09-23
- 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还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0-02-04
- 潍坊市政务服务大厅有关服务电话 2020-02-07
- 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属于二类医疗器械吗? 2020-02-15
-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事窗口联系电话 2020-02-24
- YY/T0316-2016 废止!升级替代为GB/T 42062-2022标准 2023-11-24
- 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是否需要现场检查? 201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