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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车间要求
(一)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生产(包装除外)、分装应在10万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
(二)皮肤粘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皮肤粘膜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抗(抑)菌制剂除外)等产品配料、混料、分装工序应在30万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
(三)卫生用品生产车间的环境卫生学指标应符合《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及其他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规定。
办理材料
大包装产品若为须经过卫生部许可的消毒产品,还应提供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2 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 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与分装生产企业的合同协议书
4 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保证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
5 原辅料、包装材料的购进货证明、检验报告和(或)产品卫生许可(安全)证明
6 拟生产产品目录(产品名称依照《消毒产品分类目录》规定)
7 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
8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9 申请时1年内的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10 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11 生产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
12 生产车间设备布局平面图
13 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
14 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15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6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17 法人委托代理书
18 卫生许可申请承诺书
受理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依据文号:(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条款号:第二十九条
条款内容:……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和田地区代办区域: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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