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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
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
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说明内容中包含:本公司网站共设XX个栏目,其中第X个栏目为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展示。)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doc
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说明内容中包含:输入___网址,登录本公司网站,第X个栏目为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展示)
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保证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有明确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名称,须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变更证明
变更网站名称、网站主服务器所在地地址/域名/IP地址、网站其他服务器所在地地址/域名/IP地址,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须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变更证明)
变更网站栏目,需提供相关变更栏目和内容的复印件,以及在线浏览网站变更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变更服务范围的,原资格证书收回,重新申请
代办区域:
济南市、莱芜区、章丘区、商河县、平阴县、济阳县
常见问题: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自免和过敏性疾病领域抗体药物研发的生物医药公司。目前,公司正在做新的官网,官网上计划展示公司的在研项目信息(靶点、适应症)以及将来产品上市之后的药品信息(说明书)等。想问一下,我们这种展示在研药品信息和上市产品信息的行为,算不算是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需不需要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非经营性)?如果是CDMO公司的话,官网展示CDMO服务内容,是否需要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非经营性)?
答:您好!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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