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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
受理条件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卫生安全及功能区间划分、人员、设备、产品、工艺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满足消毒产品生产实际。
青岛市消杀产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申报材料清单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青岛市企业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
3、拟生产产品目录
4、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5、生产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提供产权证明,租赁场地提供租赁协议及房屋产权证明。)
6、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标注实际面积)
7、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无检验能力的提供代检协议书)
8、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生产卫生用品和皮肤粘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的生产企业需提供生产环境检测报告]
9、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消毒产品生产标准操作规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制度、设备采购和维护制度、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留样制度、物料采购制度、原材料和成品仓储管理制度、销售登记制度、产品投诉与处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
消毒产品生产标准操作规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制度、设备采购和维护制度、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留样制度、物料采购制度、 原材料和成品仓储管理制度、销售登记制度、产品投诉与处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
分装生产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保证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2)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与分装生产企业的合同协议书;(3)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4)大包装产品若为须经过卫生部许可的消毒产品,还应提供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代办区域: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青岛消毒产品生产厂房面积要求: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其中分装企业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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