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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 第三条有关规定: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第六条 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条有关规定: 医疗器械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下列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 (一)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 (二)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 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中只宣传产品名称的,不再对其内容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
1.医疗器械广告申请表
2.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承诺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
5.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含《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产品备案凭证、产品技术标准)
6.申请人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文件原件
7.申请进口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列明的代理人或者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件
8.广告中涉及医疗器械注册商标、专利、认证内容的,应当提交有效证件及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文件
9.对于外文资料,应提供翻译文件及翻译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件
10.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11.与发布内容一致的广告样件
代办区域:
石家庄市、唐山市、秦皇岛市、邯郸市、邢台市、保定市、张家口市、承德市、沧州市、廊坊市、衡水市、雄安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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