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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办事指南
发布于 2019-10-23 阅读(1035)
苏州市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一、 事项名称和代码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代码:0100340002
二、受理范围
市局受理范围为:苏州大市范围(姑苏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相城区、吴中区、吴江区、太仓市、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三、办理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 第十五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四、实施机关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办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电话:0512-69820253。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3楼食药监窗口E37
交通方式:可乘公交872路、5路、827路、812路和7路在“万达广场”站下车,向西约200米。或乘地铁2号线至“平泷路东”站2号出口向西约150米或乘坐地铁4号线至“平泷路西”站3号出口向东约450米。
八、 申请材料
(一) 首次
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4. 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5. 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图;
6. 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流程图;
7. 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8. 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
9. 食品添加剂原辅料明细表;
10. 复配食品添加剂原辅料明细表(仅复配食品添加剂申报填写);
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规定的材料;
12. 产业政策产业政策和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需提供产业证明);
(二) 变更-增项、迁址、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变化、产品有关标准及要求发生改变
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4. 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5. 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图;
6. 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流程图;
7. 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8. 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
9. 食品添加剂原辅料明细表;
10. 复配食品添加剂原辅料明细表(仅复配食品添加剂申报填写);
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规定的材料;
12. 产业政策产业政策和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需提供产业证明);
13.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表;
14. 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 延续
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4. 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5. 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图;
6. 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流程图;
7. 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8. 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
9. 食品添加剂原辅料明细表;
10. 复配食品添加剂原辅料明细表(仅复配食品添加剂申报填写);
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规定的材料;
12. 产业政策产业政策和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需提供产业证明);
13.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表;
14. 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注:涉及企业标准和产业政策的企业提交相关材料,样表下载地址http://sz.jszwfw.gov.cn/。
(四) 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变更、生产企业住所变更、生产企业生产地址名称变更、同一食品类别内事项变化、外设仓库地址变化
1.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化)申请书;
2. 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更名证明复印件(仅申请人名称变更时提供);
4.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 当地有关部门出具更名证明复印件(仅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时提供);
6.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表;
7. 申请人关于生产地址未迁移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8. 同一食品类别内事项变化的相关材料(仅同一食品类别内事项变化提供);
9. 外设仓库地址变化的相关材料(仅外设仓库地址变化提供);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九、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十、审批收费及依据
本事项不收费。
十一、咨询方式
1.电话咨询:0512-69820253。
2.窗口咨询:见受理地点。
3.网络咨询:苏州市政务服务网http://sz.jszwfw.gov.cn/。
十二、办理流程
(一)提交
1.网络提交:参见《苏州政务服务网申报指南》。
2.不见面提交:网上递交电子档材料。
(二)受理
窗口人员审查,材料齐全,真实无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给予受理。
(三)办理进程查询
本事项为承诺件。
承诺件: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即办件:当场办结,发放证件。
办理人可通过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http://sz.jszwfw.gov.cn/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名单将在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qts.gov.cn/ “通知公告”栏目上公开。
十三、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窗口投诉: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3楼食药监窗口E41。
电话投诉:0512-69820181。
网上投诉:苏州市政务服务网http://sz.jszwfw.gov.cn/。
(二)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申请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保证所提供材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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