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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
发布于 2019-10-23 阅读(1496)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食品生产许可
代码:0100340001
二、 受理范围
市局受理范围为:苏州大市范围(姑苏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相城区、吴中区、吴江区、太仓市、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的食品生产企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除外。
三、 办理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四、实施机关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审批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电话:0512-69820253。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3楼食药监窗口E37
交通方式:可乘公交872路、5路、827路、812路和7路在“万达广场”站下车,向西约200米。或乘地铁2号线至“平泷路东”站2号出口向西约150米或乘坐地铁4号线至“平泷路西”站3号出口向东约450米。
八、申请材料
(一)首次
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4.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5. 工艺设备布局图;
6.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7.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8.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
9. 企业标准;
10. 产业政策;
(二)变更-增项、迁址、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变化、产品有关标准及要求发生改变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5.工艺设备布局图;
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7.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8.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
9.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表;
10.企业标准;
11.产业政策;
12.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延续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5.工艺设备布局图;
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7.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8.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
9.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表;
10.企业标准;
11.产业政策;
12.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注:涉及企业标准和产业政策的企业提交相关材料。样表下载地址http://sz.jszwfw.gov.cn/。
(四)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变更、生产企业住所变更、生产企业生产地址名称变更、同一食品类别内事项变化、外设仓库地址变化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化)申请书;
2.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更名证明复印件(仅申请人名称变更时提供);
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当地有关部门出具更名证明复印件(仅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时提供);
6.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表;
7.申请人关于生产地址未迁移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8.同一食品类别内事项变化的相关材料(仅同一食品类别内事项变化提供);
9. 外设仓库地址变化的相关材料(仅外设仓库地址变化提供);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九、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十、 审批收费及依据
本事项不收费。
十一、咨询方式
1.电话咨询:0512-69820253。
2.窗口咨询:见受理地点。
3.网络咨询:苏州市政务服务网http://sz.jszwfw.gov.cn/。
十二、办理流程
(一)提交
1.网络提交:参见《苏州政务服务网申报指南》。
2.1 不见面提交:网上递交电子档材料。
(二)受理
窗口人员审查,材料齐全,真实无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给予受理。
(三)办理进程查询
本事项为承诺件。
承诺件: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即办件:当场办结,发放证件。
办理人可通过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http://sz.jszwfw.gov.cn/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名单将在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qts.gov.cn/ “通知公告”栏目上公开。
十三、申请人权利
(一)投诉
窗口投诉: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3楼食药监窗口E41。
电话投诉:0512-69820181。
网上投诉:苏州市政务服务网http://sz.jszwfw.gov.cn/。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申请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保证所提供材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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