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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经营场所、仓库面积有哪些要求?
发布于 2020-02-04 阅读(2429)
问:武汉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经营场所、仓库面积有哪些要求?
答:(1)经营Ⅲ-6821、6846、6863、6877之一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来,仓库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 (2)经营Ⅲ-6815、6845、6864、6865、6866之一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小于120平方米。 (3)经营Ⅲ-6822(仅限软性角膜接触镜)类零售业务的,应设有独立的柜台;其中提供验配服务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验光室(区)应具备暗室条件 (4)经营除上述类代号以外其他Ⅲ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 同时经营(1)、(2)、(3)项所列类别产品的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库房设置应分别满足上述最高条件 同一经营及仓库场所不得申请开办两个以上(含两个)经营企业。委托或受委托为其他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应当在各自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库房地址栏中予以载明。经营区域和仓库必须分开。库房及设施设备不得与其它企业共用。经营Ⅲ-6840体外诊断试剂的,必须有冷库,面积不小于20立方米(含在总面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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